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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流程

时间:2024.09.01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将案件庭审阶段定义为,在完成审判之前所需的各项筹备及准备工作后,在法院设定或选择另一合适的场所设立的庭室之中,针对具体案件进行严格审理的一整个流程。
在这个过程中,其核心步骤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首先,由书记员负责确认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的诉讼参与者是否已经悉数抵达并出席庭审现场,同时,还需明确宣布法庭内的纪律要求;
2.接下来,由法庭上的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始庭审程序,并且须对当事人进行逐个核对,公布此次审判的主题和案件情况,同时宣布相关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期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所拥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征求当事人对审判组成员是否存在回避事项的申请意向;
3.法庭调查程序是庭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按照以下固定的顺序展开:
首先是当事人自行陈述,其次是向证人说明其权利与义务,安排证人出庭进行证词呈述,宣读无法亲自出席的证人证言;然后依次展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再宣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最后宣读经过实地勘查取得的勘验记录结果。
在此期间,如果当事人得到法庭允许,有权向证人、鉴定员以及勘验人员提问交流;
4.接手感受到法庭辩论的激烈气氛。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自由陈述(提出诉求),接着由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辩护(承担责任/反驳诉求),然后是第三方及其代理律师发表看法或是进行辩护(利益关系方),最后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充分的辩论,相互挑战对方观点。
在紧张的法庭辩论告一段落后,先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次序向各方面征求最终的权益立场;
5.最后是对整个案件进行评议和宣判的环节。
在经过紧张的法庭辩论或被告人的最后陈诉之后,法官们将会聚集在评议室内对本案进行详细的评估、讨论并作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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