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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时间:2024.10.02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1、由于无法归因于个人的原因未能参与到相应的诉讼活动中。
2、生效的裁决、决定或调解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存在瑕疵或偏差。
3、已生效的裁决、决定或调解协议在内容上出现失误且对当事人及其财产权利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所谓“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即是指那些并非出于自身过错而无法全程参与到他人之间审判程序中的个体,他们有权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判决中对自己极为不利的部分提出撤销的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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