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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秀律师

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专业领域知识。秉承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累积多年办案经验,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终极目标。拥有优秀律师团队,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公司纠纷、股权并购、公司挂牌、合同纠纷、金融投资、劳动争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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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第三人可不可以进行撤销

赵** 海南-南沙群岛 离婚咨询 2026.01.03 16:46:53 316人阅读

离婚协议第三人可不可以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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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中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内容,若夫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处分第三人财产,第三人可依民法典主张权利,但需提供证据证明。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的身份关系部分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第三人无法撤销。而财产分割部分涉及第三人权益时要分情况看待。若夫妻处分的是自身财产,第三人无权干涉;但要是处分的是第三人财产,或者夫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以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可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请求确认财产约定无效或行使撤销权。不过,第三人要主张权利,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权益受损以及相关法律要件成立,不然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20: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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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若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内容,且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处分第三人财产的情况,第三人可依民法典规定主张权利。离婚协议身份关系部分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第三人无法撤销;财产分割部分涉及第三人权益时要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2.解决措施与建议:
-若第三人发现夫妻在离婚协议中有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或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应及时收集能证明自身权益受损及相关法律要件成立的证据,如财产归属证明、夫妻恶意串通的相关聊天记录等。
-第三人可凭借收集到的证据,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请求确认涉及自身权益的财产约定无效或行使撤销权。

2026-01-03 19:5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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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内容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存在夫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处分第三人财产的情况,第三人可按民法典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2.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的部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第三人不能要求撤销。
3.对于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分割部分,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夫妻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第三人不能干涉;但要是处分的财产归第三人所有,或者夫妻恶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请求确认财产约定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
4.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损,以及相关法律要件成立,不然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2026-01-03 19:0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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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部分具有相对性,仅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第三人无法对其进行撤销。
(2)在财产分割方面,若夫妻处分的是自身财产,第三人没有干涉的权利。
(3)当财产分割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如果财产本就属于第三人,或者夫妻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依据民法典规定,请求确认财产约定无效或行使撤销权。
(4)第三人主张权利必须有证据证明自身权益受损且满足相关法律要件,不然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提醒:第三人主张权利要及时收集充分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分析。

2026-01-03 17:2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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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离婚协议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或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况,第三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如财产的权属证明、夫妻转移财产的相关记录等,以证明自己权益受损及符合相关法律要件。
(二)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第三人要准确判断夫妻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自己所有,或者夫妻是否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进而决定是请求确认财产约定无效还是行使撤销权。
(三)第三人在主张权利时,要清楚离婚协议的身份关系部分自己无权撤销,只能针对财产分割部分涉及自身权益的内容采取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为第三人在夫妻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时,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无效提供了法律支撑。

2026-01-03 17:19:43 回复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内财产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协力效力主要内容: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4、协议的生效、撤销;5、违约责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一、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内财产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除非协议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1,夫妻一方因受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财产约定;2,夫妻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财产约定;3,财产约定显失公平的;4,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约定的;5,其他应该判决变更或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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