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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吗

时间:2024.10.23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810人
律师解析:
彼等行政职能之特性具有显著的强制性质。
首先,行政职能具备极强的公益性特征,这既表现在政治层面也延伸至社会领域;
其次,行政职能还秉承了法律的规范约束,从宪法至各类法律法规,不允许逾越半步,即所谓行政职能之法定性;
最后,行政职能的执行过程彰显出其强烈的执行特性,这也是现代国家政府应有的职责所在。
强制性乃是行政职能特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意味着政府的职权必须依托于国家的强力支撑;行政行为的对象——行政相对人,无权干扰、阻挠甚至阻挡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执行。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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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东律师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杨向东律师,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从业以来,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担任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 擅长各类医疗纠纷,合同事宜,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凭借多年的多次参与大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的服务理念,同时多次参与社区普法活动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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