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获取
证据的权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中规定的第六十四条款:
各方
当事人对于己方提出的合理主张均要承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
若当事人以及其
代理律师受制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所需证据,或者法庭认为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证据采集工作,则应由法庭主动展开调查收集工作。
在此种情况下,法庭需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全面且客观地检查并核实各种证据材料。
法庭在处理此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公安机关在向相关单位或人员索取、
收集证据时,必须告知他们务必按实际情况真实地提供各类证据,并且告知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
销毁证据,以及提供
虚假证词可能会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
(2)如确有必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须获得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然后开具符合要求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标明所需要调取的证据以及交付的期限;
(3)被调取对象必需签署调取证据通知书,如果遇到被调取对象拒绝配合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备注记录这一点;
(4)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运用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来
固定证据以及收集证据的整个流程;
(5)如面临需要向相关单位快速调取证据的紧迫需求,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通知有关人员证实身份的同时,附带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
办案人员的人民警察证
复印件一起,通过传真、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手段迅速发送给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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