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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意外需要先垫付医药费吗

时间:2024.10.10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912人
律师解析:
关于是否承担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垫付款项,此问题需要依据具体事故的详细经过进行考虑。
首先,我们需确定该事故责任方是否属于双重责任,然而在此过程中,无法直接确认事故双方责任所在,因此仅能通过初步判断来加以界定,责任归属问题的最终裁断仍然离不开警方的专业认定。
当责任划分尚不明确之时,受害者有权自行支付医疗费用,而肇事一方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垫付一部分医药费用。
然而在责任尚未明确之前,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垫付医药费用的。
另外,请您知晓,现行我国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肇事方务必垫付医药费用。
待责任划分确切之后,即可依照责任比例向肇事方主张垫付费项;若肇事方无经济能力承担,亦可寻求其所投保之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在交强险范围内的1万元医药费用。
最后,待受害者出院后进行统一核算,或者等待其治疗终结后再行解决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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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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