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网络借贷并不一定等同于
高利贷。
在部分情况下,若年化利率超出了该笔网络
借贷合同成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便可被视为高利贷行为。
这类
借贷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贷款方可以选择不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利息费用,同时,贷款机构向
司法部门主张利息权利的诉求,也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假设借贷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达成协议,规定年化利率未超过当初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此时,若贷款机构请求借款方依照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费用,则人
民法院将会确认其合法性并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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