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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感觉到撞人走了算是逃逸吗

时间:2024.10.0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若确实对事件毫不知情,则不构成肇事逃逸。这里所讨论的“肇事逃逸”,是特指在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着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若当事人确实因为无法获悉事故情况而离开了事故现场,由于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故并不构成肇事逃逸。然而,我们必须强调,要确定当事人是否了解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不能仅仅依靠他们自己的陈述,还需要结合正常的日常生活经验,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状况以及现场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与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国家、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且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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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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