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郭庆梓律师,律所主任 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尊而光刑事专业委员主任。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在诈骗罪,毒品犯罪,卖淫类犯罪、开设赌场、非法经营、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执业以来终将“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作为刑案办理信念,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致力于减少和预防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公平落在每个当事人身上,进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成功案例 毒品犯罪:郭庆梓律师代理W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诈骗罪:Y某涉嫌冒充医生保健品诈骗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判得缓刑; 开设赌场: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投案48小时后,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强制猥亵:代理江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获检察院不批捕; 卖淫案:代理Y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最终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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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指自诉人主动起诉的法律事件,包括侮辱、诽谤等特定罪名,以及轻度刑事案如轻伤、重婚等,当个人权益受侵害且公检未追究,有明确证据时也可列为自诉。这类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我国司法体系区分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轻微刑案、公安或检方未问责的侵权案)和公诉案件(公诉人主动起诉)。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伤害、侮辱、诽谤等可通过告知解决且无需深入调查的案件,起诉是审判的前提。自诉人或法定代理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而公诉案件则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地、被告实际居住地及犯罪嫌疑人其他居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若无人起诉,法院将不介入。

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须告知后法院才可审判的案件;二是受害者持有确凿证据的轻罪案;三是受害人证据确凿,涉及人身或财产权益侵犯,但公安或检方未跟进追责的案件。这类案件强调受害者的主动诉讼权利和对司法程序的补充作用。

司法实践中,具备上诉资格的裁判类型包括:上诉权力的裁定,如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上诉权益的判决,如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判决、初次审判程序再审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需经法庭审查确认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用于证实或否定案件事实。请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以维护案件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