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成都,服务面向全国各地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着”为当事人全方位解决问题”的服务宗旨, 律所始终保持着研究型律所,专家型人才,精准化服务,运用案件管理系统、智能化法规检索系统、强大的电子信息数据库、丰富的案例检索系统、精英律师团队、数智化运营管理,通过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可视化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元良律所自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涉及政府事务证券资本市场、银行金融、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范与辩护、涉税服务、知识产权、房地产、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婚姻家事等领域。为满足客户业务扩张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延展,与各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娴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领域内的资源优势,致力于打造专业精品律所。 元良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部分律师曾多次获得”四川省优秀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区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是一群高素质、技术精湛的复合型人才。为追求并实现专业化、综合化的发展,元良律所专门设立金融证券业务部涉外民商业务部、知识产权部、诉讼仲裁部、政府法务部、刑事辩护部等大部门,由具有专业特长的顾问或合伙人律师领衔专业律师专注于特定领域的深耕和业务拓展在各个传统业务领域与新兴业务领域,均形成了专业且成熟的法律服务产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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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扩充与修改工具,强调适用范围的明确性。在法律效力上,补充协议优于原合同,除非原合同明令禁止变更的内容试图被修改,此时补充协议将无效。

附属性条款基于主要契约设立,其效力取决于主契约的生效状态。若主契约无效或被撤销,附条不受影响。在合法前提下,附条与主契约具同等效力,但冲突时,附条优先,视为主约修改或撤销。因此,处理相关问题时,应优先依据附属性条款。

附加协议的有效性通常依附于原合同,优先遵循补充协议中不违背原合同的条款。若原合同禁止修改,则不能生效。制定补充协议时,需确保包含:当事人信息、设立目的、详细内容及变更说明。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表达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满足其他法律框架下的有效条件。只要满足这些条件,补充协议就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应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