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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滋挑衅罪刑事最严重如何判

时间:2024.09.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34人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没有寻滋挑衅罪,只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最严重的判刑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为: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情节认定标准为: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体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3、主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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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华律师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尹艳华律师,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4年,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深耕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领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结果。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获法学、文学双学士学位,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仗义执言、温情护航,成为滨州法律界兼具专业度与口碑的资深律师。 尹艳华律师服务亮点 1. 14年执业,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实战经验深厚,精准把握案件核心; 2. 深耕刑事辩护,成功办理重大案件、涉案700余万元案件,不起诉、缓刑成果显著; 3. 双学士学位加持,专业素养扎实,善于倾听并精准回应当事人诉求; 4. 兼顾刑事与婚姻家事领域,擅长处理涉刑事元素复杂家事案件,全方位保障当事人权益; 5. 坚守执业底线,精细化辩护、温情服务,获当事人与业界双重认可。 一、基本信息 姓名:尹艳华 执业机构: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8554309766,微信同号(18554309766),邮箱yinyanhuals@163.com; 核心服务地区:山东、滨州 教育背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法学学士、文学学士) 二、律师业务领域 (一)刑事辩护(核心领域) 1. 常见刑事犯罪辩护:盗窃、诈骗、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普通刑事案件全流程辩护; 2. 重大疑难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擅长重大办案件精细化辩护; 3. 刑事专项服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二)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特色领域) 1. 离婚纠纷:协议/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核心诉求代理; 2. 遗产继承纠纷:法定/遗嘱继承、遗产分割等争议解决; 3. 特色服务:涉刑事元素家事案件(婚内重婚、家暴刑事附带民事等)代理,兼顾情感疏导与维权。 三、成功案例 尹艳华律师执业14年,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从证据细节突破,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有利结果,实战成果突出。 精选成功案例 案例1: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涉案700余万元):37天成功取保,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存疑不起诉,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2:赵某某电信诈骗案:推动公诉机关变更罪名,将原建议三年刑期改为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3:梁某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剥离17万余元涉案金额,认定自首,两罪并罚执行刑期远低于公诉机关建议。 案例4: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坚持无罪辩护,最终获得不构罪不起诉决定。 案例5:开设赌场案:将第一犯罪嫌疑人变更为从犯,最终争取缓刑。 四、重大案件 1. 省厅督办朱某某涉卡案(二审):撤销一项罪名,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减少罚金5万元; 2. 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指控6722.46万元):明确从犯地位,争取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3. 多次代理重大重案,凭借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五、法律服务能力 1. 案件研判:快速拆解复杂案件,精准捕捉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策略; 2. 庭审辩护:逻辑严谨、应变能力强,多次推翻公诉机关指控或量刑建议; 3. 沟通协调:善于对接司法机关,耐心解读法律,缓解当事人焦虑; 4. 细节把控:精细化审查案卷,凭借证据细节实现案件突破; 5. 多元服务:提供刑事、婚姻家事全流程服务,实现权益全方位保障。 六、社会荣誉 1. 滨城区优秀律师; 2. 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七、社会职务 1.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2. 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 3. 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 4. 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协刑事、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5. 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八、学术 尹艳华律师拥有双学士学位,法学理论扎实,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结合超1000件案例总结经验,参与行业研讨,提升专业素养。 九、律师服务优势 1. 实战优势:14年执业、超1000件案件,熟悉本地司法流程; 2. 专业优势:深耕刑事辩护,擅长重大疑难案件及涉刑事元素家事案件; 3. 服务优势:一对一精细化服务,个性化定制策略; 4. 口碑优势:实战成果显著,坚守底线,透明办案,值得信赖; 5. 多元优势:提供刑事、婚姻家事全流程法律服务,满足多元需求。 十、执业理念 执业理念:仗义执言,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为家事纠纷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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