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
陆玉凤,女,湖南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湖南律师协会会员。自2006年开始学习法律,拥有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及三年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经历,奠定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行业,已成功办理多起民事、商事、刑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能够准确的把握好每个案子的关键点与突破点。擅长领域有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企业咨询管理、风险防控与个人财富增值保值等。一直坚持以认认真真办好每一件案子,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个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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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负责公司的权益、对外活动及法定责任,代表公司进行交际与活动,塑造企业形象。股东则是出资人,投资后获得股权,享受利润分享、决策参与等权益。法人与股东的身份不一定重合,股东凭借股权对决策产生影响,并获取经济利益。

股东直接诉讼和个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代表诉讼,分别基于自益权和共益权,前者针对个人权益受损,后者因公司怠于维权。起诉原因、目的和主体不同:代表诉讼针对管理层损害公司,为中小股东权益,诉权形式上归股东但实质为公司;股东直接诉讼指向侵权高层,公司可能仅第三方参与。原告资格、程序和赔偿归属在两者间有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代表诉讼对股东资格有特定要求,以防止滥用。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区别在于:前者源于公司权益受损,旨在保护公司而非个人,诉讼收益归公司;后者针对个人股东权益,由受损股东直接起诉,收益归属股东。派生诉讼适用于公司被侵权且未自卫时,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代为诉讼。直接诉讼则为股东保护自身权益,对象包括公司内外相关人员。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诉讼起因和目标,而非起诉主体。

发起人参与公司筹备事务,股东则可能提供运营支持或战略指导。并非所有股东都参与决策,有的仅是投资方。股东不限于发起人,可通过购买股权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必须具备发起人资格,因此,设立期间或成立后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均可视为股东。

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主要区别在于提名权与股份份额。 非控股股东无法参与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且通常持股少于30%。 而控股股东则有权提名,并需持有超过30%的股份。 这些差异体现了他们在公司中的不同地位与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