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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能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权利

时间:2024.10.0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权利。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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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张国,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多年来专业从事企业相关法律业务及合同纠纷法律事务。曾为几十家企业提供过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设立、股权设计、并购重组及挂牌上市等。张国律师的优势是可以综合利用法律、财务及税务等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经济领域的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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