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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对于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到场吗

时间:2024.09.0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91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到场,但是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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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债权人不同意,那么债务人就不能转让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 更多>>
刘智律师

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

刘智律师,现任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等一般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业务,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同时具有其他行业的专业背景及从业经验。 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18013885495,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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