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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几种情况

时间:2024.10.1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008人
律师解析:
对于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的几种情况是:
挂靠形式从事经营运输活动的机动车,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肇事车辆的车主与使用者不是一个人,且车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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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淳江律师

上海申兑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大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8年律师执业经验,经手近千件案件,是上海申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经手的案件不论胜诉与否,均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执行案件帮助当事人追回资产,当事人多次赠送锦旗。在民商事领域内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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