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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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在婚姻持续过程中共同参与了土地的承包运营,在此情况下,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常会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若在夫妻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已然缔结连理,且实际分配到的土地包含双方各自的份额,亦然将其认定为共有财产。

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性负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生产经营的利益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另一方积极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债务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如果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无关,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且未从中获利,那么债务可能由个人承担。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该债务的承担性质。

婚姻期间申请并获批的经济适用房,默认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特殊情况下,如双方有明确协议分配或房产在遗嘱/赠予合同中单方指定,可排除共有的法律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土地承包经营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前双方已结婚,且土地包含双方各自权益,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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