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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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转让费用应当支付多少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分类方式是相对复杂的:其中包括由相关各方共同出资建设而成的集资建房以及原住户自愿迁至新建地点的回迁房,这些通常被称为第二类经济适用房。在进行这类房产交易时,买家需要承担3%的土地出让金。另一种常见的经济适用房类型则是根据此类房产项目的立项情况来批准用地,其在获取许可时便已根据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进行了审核。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

拆迁补偿安置未落实,被征收人应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单位提供合适的补偿方案。依据《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征收单位需与被征收人签订详细的补偿协议,包括补偿方式、费用、时间、房产调换等。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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