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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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管辖地的基本原则通常被确立为主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然而,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其常驻地不相符合,则应依据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据此而言,倘若债务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即是其居所地,那么主告方可向位于债务人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诉讼。反之,若债务人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存在差异,则主告人应当向债务人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通常情况下应为被告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长期居住地并不吻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由其长期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因此,倘若涉及到欠款未偿还等相关问题的被告方,其住所地或者长期居住地恰好位于原告方的户籍所在地,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便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经济纠纷能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吗,答案是肯定的,此时是存在很多种情况的,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地位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的,或者是适用特殊的“被告就原告”的原则的,就是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具体的经济纠纷的起诉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起诉离婚的话不可以选择原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应该是由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在被告失踪、被告被监禁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