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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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常说的那个借款合同上的违约金,按照规矩,每天的利息不能比你签的合同那天,一年期的银行贷款的价格高出四倍。要是 真的超标了的话,法律那边可是不认的。之所以这样,就是为了防止那种违约金太高,让人觉得不公平的事情发生。这个规定其实就是在保护我们这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既可以让借款人拿到合理的补偿,也不让咱们出借人因为违约金太高而吃亏。

大家在签借条的时候可以商量好违约的罚款,但是这个金额要是比你实际损失高得太多的话,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有可能会帮你把罚款降低点。所以,如果你们在借条上定了个特别高的罚款,可是实际上的损失并没有那么多的话,那你就可以去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他们降低罚款。借条本身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肯定还是有用的,只不过这个罚款到底合不合适,还得看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才行。

在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法规精神的基础上,我们需要了解到,关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必须与真实发生的损失相互匹配。若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法弥补所产生的损失,那么在审判或者仲裁期间,建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据实际请求继续提高违约金金额;相反地,倘若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利适度降低其数额。

其实就是违约金的金额要跟你真实的损失对得上才行。比如说,假如你在A地有套房要卖,但合同里只规定了违约后赔偿20万,实际上你可能损失了50万,这就叫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这种时候,我们就可以去找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说理去,要求他们提高违约金的金额。反过来讲,如果你合同里规定了要赔100万,结果你只损失了30万,那这个违约金就叫“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然而,该款同时明确指出,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需与实体经济损失相符。在此背景下,假使约定之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国家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应相关一方请求予以提升违约金金额;反之,若违反上述原则导致约定之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国家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亦有权应另一方之请求适当降低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