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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生效

时间:2024.09.2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29人
律师解析:
1、签订借款合同时,担保人怎样提供担保,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担保人提供的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2、借贷双方明确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借款方到期不还钱属于违约,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并且,合同中明确了违约金的数额或是计算方法的,那么即可以按照该约定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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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雷兵律师

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

杨雷兵律师,法学硕士,河南洛阳伊川人,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先后毕业于洛阳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取得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三门峡市律协行政法律委员会委员、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和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委员。三门峡市法学会会员,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学会理事,三门峡市湖滨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团成员。 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三门峡技师学院特聘法律教师;北京共享商学院联合创始人,北京共享商学院三门峡分院院长;乐融保险认证保险律师;全球投资移民协会会员,三门峡市公关协会会员,三门峡市好人协会理事。 众筹出品《中国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参编《婚姻家事纠纷解决之道》等法律著作。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股权设计、激励和投融资,移民保险,交通事故 执业理念: 客户合法权益,律师价值追求;善待客户,即善待自己。 “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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