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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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债务人下落不明并且其名下并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资产时,债权方则有权向法庭请求宣告该债务人失踪。一经法庭正式宣告债务人失踪后,债权方可依循法律规定对债务人名下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清算,所获清算收益便可作为偿还欠款之用。若债务人名下财产无法彻底清偿全部债务,债权方亦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寻求进一步的救济措施,如申请启动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等。

关于无偿还债务能力者被法院强制执行拘留之合法性若仅涉及借款未按期偿还,根据普遍情况判断,这无疑属于一种民法上的争议事件,最严重的处理方式也不过于通过调解来化解纷争,对于债务人而言,并不会遭受治安管理层面的拘留处罚。同样地,由于此事件中不包含任何刑事犯罪元素,所以无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刑事拘留机制。

关于公司董事或董事长的个人负债问题,法院并未赋予权力直接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在这一点上,法定代表人应自觉承担个人的债务偿付责任,而公司无需为此背负沉重负担。然而,若事态发展至法院强制冻结了公司账户的地步,那么这样的行动无疑是错误的法律行为。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企业权益的情形,公司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有资格依法向相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面临破产且还债困难的情况下,需要先确定破产情况。确定之后,债务偿还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执行。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公司财产,并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地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对于尚未破产但还债困难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点和处置,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等。

当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通常不会过于担心被拘留,因为这可能是他们无法避免的情况。然而,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以逃避应尽的责任,那么他们将面临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无力还款的被执行人,法院通常会暂停执行,直到他们恢复履行能力后再重新启动。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