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成华律师,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年来,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多个专业领域形成了鲜明特色与显著优势。 在合同纠纷领域,擅长各类民商事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处理范围覆盖货物买卖、民间借款、服务合作、房产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等多个行业。他擅长通过非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渠道化解纠纷,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辩护领域,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审前沟通与庭审策略的结合,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及时提出法律意见,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和家属沟通案情和进展,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积极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在婚姻家事与离婚纠纷领域,不仅精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认定等法律问题,更秉持人文关怀,致力于通过调解、协商等柔性方式化解家庭矛盾,减少情感伤害,维护家庭和谐。无论诉前谈判还是诉讼代理,皆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合,为客户提供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法律服务。 如您正面临法律难题或需要专项法律支持,欢迎通过主页所示联系方式与成华律师取得联系,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和诚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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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是侵权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不侵权,如果与商标文字读音近似,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不算侵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若公司命名与注册商标一致,且未侵犯他人权益,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有权选择独特的公司名称,这是其专有权利。此原则适用于所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并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及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若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侵犯其名称专有权,受侵害方可向侵权行为地的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罚款。 同时,受害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已批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构成侵权。未核准的名称可能侵权。已批准公司与商标同名虽不直接侵权,但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可能构成侵权。根据《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网站所有者对其名称有独占使用权,未经授权使用重叠名称属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