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首届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院执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公司股权激励等非诉业务,曾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等单位实习及工作,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及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下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1、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成功获赔案件。 2、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成功辩护缓刑案件。 3、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4、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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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构成本罪:非法拘禁罪当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并非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倘若有任何单位触犯此条法规,即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处。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单位的高层决定非法拘禁并严格执行,那么单位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表明单位在内部管理和运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仅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限于个人,未经执业许可的行医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情节,轻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款;严重致人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造成死亡的,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及巨额罚款。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特定违法行为不仅个体需承担法律责任,单位也可能担责。以非法拘禁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非法拘禁他人或侵犯人身自由,将受罚金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责。这意味着单位与个体在违法行为中均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特定违法行为不仅个体需承担法律责任,单位也可能担责。以非法拘禁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非法拘禁他人或侵犯人身自由,将受罚金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责。这意味着单位与个体在违法行为中均可能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