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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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在职人员,这些人在职务上有便利条件,违法操作,挪用单位资金。如果擅自将单位财产借给他人或自己使用,金额在二百万以下,并且行为连续超过三个月或者涉及营利性活动,那么就构成犯罪。

单位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责的主体关于单位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单位的财产却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存在。换言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而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成为此罪主体的资格。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刑法典,盗窃罪并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本身并非该罪行的犯罪主体。然而,若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行为,且将所获得的财产归为单位所有,在此情况下,即使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法律仍然规定应对该单位中负有直接领导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按照盗窃罪进行依法逮捕及起诉。

单位主体在挪用资金罪中的角色定位在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这一重要问题时,通常我们会同意这种观点,那就是挪用资金罪实质上是一种身份犯,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有可能构成此项犯罪。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被明确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另外,本罪名的构成还需要“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实施了违法行为。

刑法领域里,单位不可能是诽谤罪的犯罪主体。这是因为,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正常身份,并且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单位自身并没有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破坏他人名誉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