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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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欺诈的犯罪嫌疑人在面临刑事拘留之初,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这很大程度上要依据他们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主动认罪悔罪的表现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综合评估。若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的持续性社会危害倾向,并且根据其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情况来看,并未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重程度,那么通常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批准,还需要由司法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可在犯下罪行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涉及的罪行,这样的行为被定义为自首。而对于那些采取此种方式进行自我告发的犯罪分子,法官在进行裁决时将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轻微的刑事处罚,甚至可能免于处罚。

减刑的具体幅度将依据犯人在监狱中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以及其是否遵从了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估。通常来讲,倘若犯人表现出色并愿意积极配合改造,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便有资格提出减刑的申请。然而,对于究竟能够减刑多少年这个问题,实际上需由审理该案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因为并无明确规定一个统一的削减比例。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当事人是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的,但其赔偿范畴仅局限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如因被告人行径构成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性损失的情况下,被害者在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当中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于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罪的从犯能否适用缓刑,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悔罪诚恳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方面。其中,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决定其判罚结果的关键之一,若是其仅承担次要或协助性的角色,并且满足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即罪犯所犯下的罪行需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具备良好的认错态度并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便可以申请获得缓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