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
一、公司分立后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分立后股权依照分立决议处理。 2、对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分立的流程如下: 1、提出......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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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在收到执行申请后,需依法向被执行方发出执行通告,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如被执行人逃避或隐藏财产,执行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扣留收入,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若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法院可签发搜查令,强制提交财务凭证。执行过程需记录并请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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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平均工资,应按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的平均例常工资核算,包括计时、计件工资、补贴、津贴、加班费、奖金及特定情形下发放的薪酬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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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个人股票持有期超过12个月,股息红利收益暂免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2个月,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税负为20%。因此,理论上,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股息红利税负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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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差异化扣税政策指投资者卖出参与分红的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时间长短,决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例。持股不超过一个月者,需缴纳20%的税;持股一至一年者,税率为10%;持股超过一年,则股息红利免税。这种政策体现了对长期投资者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