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死刑复核程序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
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
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
终审程序。
一般
刑事案件经过第
一审、第
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
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3、所处的
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
起诉之后,
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
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
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或者
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
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
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
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
申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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