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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顺序是什么?

时间:2024.09.0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91人
律师解析:
1、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2、以船舶为标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是:
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
3、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者正在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当然,造船厂和修船厂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要件:
一是留置权人占有船舶,二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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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孟芸律师

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

谢孟芸律师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5年进入律师行业,从事律师行业近7年。先后在南京市及昆明市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执业于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参与及承办了大量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执业期间为多家国企、政府部门、房地产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有较好把控,能全方位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根据、出具法律意见,有效减少公司诉讼风险。并参与了多项重大金融及投融资、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建筑及房地产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专长领域:公司争议、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环境侵权。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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