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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少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时间:2024.09.2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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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如下: 一、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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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婷律师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婷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刑事案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常年为安徽医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恒伟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债权催收法律服务,成功代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江苏分公司多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安徽某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杨某某诉阮某民间借贷纠纷、何某离婚纠纷、王某诉唐某及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黄某诉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多起涉及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的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百万,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汪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已任,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深得当事人好评。联系方式(手机):1895513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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