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涛,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生学历,财x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业近23年,曾先后在银行、大型国企、高校等单位工作,擅长办理公司上市、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建材、投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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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独特性体现在侵犯多重客体,包括人身权和司法公正。成立条件包括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上报给司法部门,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影响大。主体广泛,不限于特定群体,任何人均可犯罪。主观上需故意为之,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动机非定罪关键。即使被诬陷者未受刑事处分,诬告仍成立。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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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话,任何的主体都是可以构成的,也就是只要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承担的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是可以构成这个犯罪的。

不是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主体(特殊主体)这个观念是错误的、不正确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