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涛,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生学历,财x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业近23年,曾先后在银行、大型国企、高校等单位工作,擅长办理公司上市、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建材、投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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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可能通过一些手段来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比如虚构事业发展计划和伪造财务报告等。同时,行为人需要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情节。这里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大量贷款无法追回。

骗取贷款罪并不只是个人才能触犯,单位同样也能涉及。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骗取贷款罪是指个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对前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当单位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构成要素时,应当按照骗取贷款罪的标准来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是否构成此罪的判定,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单位的决策过程、行为动机、利益归属等多方面因素。

在骗贷犯罪中,“债权人”指的是那些合法提供融资的机构。这些机构会按照标准信用程序和严格评估借款人,来决定是否放贷。但在贷款欺诈行为中,这些“债权人”却常常成为受害者,他们因为受骗而持有错误信息或忽略了关键事实,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贷款决策。

一房二卖导致的贷款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在房产开发领域,倘若地产开发商实施了将同一房屋进行两次买卖的不法行为,那么在他们的主观意识当中,无疑包含着欺诈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加上符合法定条件的种种元素,就有可能被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这一严重刑事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为了非法占有,通过编造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伪造文件、重复担保等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大量贷款的行为。这些欺诈方式包括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担保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