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
股权转让的程序是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
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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