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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6.04.18 标签: 涉外专长 外商投资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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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鸿飞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汪鸿飞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汪律师具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业务领域方面,汪律师具备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资本市场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曾服务过的代表性客户:包括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百联集团等大型国央企,也包括小电科技、巨星行动、聚美优品等境内外上市公司。汪律师目前还担任裕东集团、袋王科技(中日合资)、银峰铸造(中西合资)等行业龙头企业或跨国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诉讼案件方面,汪律师具有复杂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非诉方面,汪律师曾为跨境收并购业务、员工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收购、股权投融资、大型国有企业发行境外债券项目、企业赴港上市项目辅导、银行融资租赁法律服务及复杂商事交易文件审核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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