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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

时间:2024.02.2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914人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有下列区别:
1.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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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肠镜造成肠穿孔算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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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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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行为中,因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中度人身损害,如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这种事故对患者身体健康和器官组织造成了中度伤害,但未构成一级事故的直接生命威胁或高度残疾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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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刘璨律师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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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刘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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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责任情形有哪些

    刘璨律师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等等。

    播放量:733 2022-06-09
邓庆奋律师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邓庆奋律师,男,汉族,广东湛江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中山大学,拥有双学位。邓庆奋律师在东莞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目前承办全国各地各类案件超过数百件,特别在医疗纠纷(主攻方向)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及极其丰富的经验,成功处理多起医学疑难案件诉讼维权及参与多起重大医疗事件的谈判及调解,擅长:医疗纠纷专项法律服务、诉前医疗损害评鉴、医疗事故调查取证、代理医疗损害/事故诉讼及鉴定、代理参加医调委调解及谈判、出席医疗损害/事故鉴定听证会、审查及质询鉴定意见。擅长领域包括: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法律业务。同时,邓庆奋律师常年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广州左手右手时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姿莹服饰有限公司、广东合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成功处理过很多的疑难、复杂的大案,具有较为丰富与成熟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实践经验。邓庆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坚持以敬业、严谨、尽心的态度去办好每个案件,一直以来均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欣赏。邓庆奋律师的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是个良心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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