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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有哪一些

时间:2024.09.0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21人
律师解析: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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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华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黄俊华,男,中国国籍,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机构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 黄俊华律师具有多年的法律工作与实务经验,对各类案件准确把握、定位,在从事法律、律师职业的过程中经手过诸多大量案件,积累了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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