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时间:2024.09.13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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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名义股东并不享有真实的
股东权利,只是替代隐名股东持股,公司所得的受益都是归隐名股东的,所以名义股东擅自转让
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如果
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对方是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股权),并且以合理的
对价购买了股权,那么受让人就能
善意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就不能追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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