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咨询该律师
房产归属关键看其是否为共同财产。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赠予子女个人,除非明确指定双方;婚后父母出资,未明示归属的房产视为共同财产。认定共同财产的标准包括婚姻期间购置、继承赠与房产(有遗嘱除外)、房产证上有双方名字、婚前房产加名、父母出资无明确指定等。离婚时,共同财产按协商或法院裁决分割,倾向于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共同财产包括夫妻生活期间的所有实物、金融及无形财产,分配依据法律规定。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父母在买房子时明确说明房子是赠与其中一方的额,那么房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用进行分割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父母以子女名义借款购房,产权通常归子女所有。若父母一方出资并明确表示仅赠予己方子女,则该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若双方父母均出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所列之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单方的私人财产:由一方在结婚前即已拥有的个人资产;由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取的赔偿或补偿费用;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所明确约定仅属于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其他理应归属于该方的相关合法资产。

在婚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常被视为赠与。根据法律,未婚夫妻婚前购房,父母出资视为对子女的单独赠与,除非明确表示共同赠与。婚后父母出资,则按协议处理;无协议或不明确,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