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使公私财物遭受5千元以上损失的,应予
立案;
2、实施了3次以上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应予立案;
3、纠集3人以上公然实施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应予立案;
4、存在其他
情节严重情形的,应予立案。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
犯罪。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
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
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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