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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法人会坐牢吗

时间:2024.10.06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94人
律师解析:
首先,要纠正向法人的陈述,法人不是人,法人代表不是法人。如果说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破产一般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犯了罪。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其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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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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