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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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依据探讨确实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当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被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时,满足以下几个前提便可获得批准:首先,凡是涉及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土地,均可以直接进入征收土地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转让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允许其进行转让活动。然而,对于采用出让方式获取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而言,当该土地需要进行转让时,需严格遵守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已如数交纳了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并且需要持有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且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用于农业用途。转让方式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拍卖等。转让时需要获得超三分之二村民或代表的书面批准,并向乡镇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土地属性可以改变并自由转让,例如国家征收后转为划拨用地,或符合规划的企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转移。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农用地等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流转协议有效期因土地性质而异:耕地承包期三十年,到期可续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三十至五十年,到期可续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三十至七十年,到期可续三十至七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