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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住所地怎么去确定

时间:2024.10.26 标签: 医疗纠纷 美容及医疗纠纷 阅读:1491人
律师解析: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所谓住所,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层面上确定的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地点。也就是自然人从事法律行为、参加社会活动的中心地。
经常居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医疗的除外。经常居所的确定应该注意自然人主观上应当有长期定居的意思,并在定居的地方形成一定范围的生活、社交圈,如果是就医或者出差,再或者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则其在主观上一般不存在定居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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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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