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
婚前购房,一方未对房子有任何贡献的
购房时,婚前一方全款
出资购买落在出资方名下,此房属于购房者的
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但,如果另一方为房屋增值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在分割时可能会结合贡献比进行补偿,实际情况需看法官裁定。
2、房屋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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