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定义(1)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所以能够发生,主要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现了欠缺或偏差;反之,无效民事行为的源头在于其行为本身根本未能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各项要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有效的,但如果撤销权人选择对其进行撤销,那么该行为的效力将从其被撤销的那一瞬间起,产生溯及既往的毁灭性影响,呈现出自始无效的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有效期为五年。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九十日内未行使、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未行使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均失效。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自动丧失。

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在出现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可申请解除或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使撤销权,将丧失该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未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已公证的赠与合同,二是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或道义性赠与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因此,在进行赠与行为时,赠与人应明确了解法律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