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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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是包括:公正、善意、合乎情理行使裁量权;仅为正当目的行使裁量权以及合乎法的目的行使裁量权。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如果行为人有违反环境行政处罚的一系列规定的话,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或者处罚,或者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进行整改,也可没收相关的违法财物。

实际上我们国家没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但是有《环境行政处罚法》,其中,明确地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些具体的种类,比如说警告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等。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问题,县级以上的行政环保主管部门是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属地原则是,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一般解决了级别管理问题,都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来进行管辖;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机关就会不一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等,对于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原则来进行合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