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阎乔,汉盛大连分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律协委员,主攻民商法,担任多家大型国企、公司、企业诉讼事宜,诉讼标的额逾亿元,年服务人数过百人,解答咨询超千人。拥有CFA证书、SAC分析证书、SAC证书,对合同纠纷、家事纠纷、经济类刑事犯罪尤为擅长。办案坚实可靠、经验丰富、多地办案,广泛赢得委托人好评。主要业务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家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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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婚后家庭主妇的共同财产认定在女性担任全职主妇角色的婚姻结构中,实际上她们同样享有婚后财产权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只要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男方个人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归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范畴,即便在此种情形下,女方选择成为全职主妇,也不能将家庭总收入简单地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须经双方同意,各共有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共享。擅自处置会被视为无效。若第三方善意购买不知情的共有财产,其权益应受保护。擅自处置者需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夫妻共有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共有财产依据婚姻期间所得,包括工资奖金、经营盈利、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予财产。然而,婚前个人财产、伤残赔偿、遗嘱指定或特定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其他财产需具体分析决定归属。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