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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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间的转款行为,如果不能证明收款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非法占有,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本质是一方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进而遭受财产损失。恋爱中的自愿经济援助,通常不属于诈骗,而是一种情感表达和互助行为。

对于这种自愿转账的行为的话,一般情况不会构成诈骗。但是还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以及对方的手段,如果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达到让对方转账的目的,那么就是属于诈骗。

对方自愿转账如果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的处分行为,并且因此被害人转账被行为人取得,如果转账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3000元即可认定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罪。

网络恋爱中的自愿金钱往来,不构成诈骗。诈骗罪是指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行为人非法占有意图实施欺骗,受害者受骗产生误解,误导其作出错误财产处置,行为人获利且受害者经济损失。

他人主动自愿转款给我是否构成诈骗?这要看转款的原因和具体情况。虽然受害者主动交付款项,但如果对方有明显虚假陈述或故意掩盖事实,以获取财产且无合法权利占有,那么这可能构成诈骗罪。因此,自愿交付并非诈骗的抗辩理由,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