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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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都可以减轻相应的处罚,这种情况属于自首行为,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自己犯罪行为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司法机构批准,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刑事犯罪。特别自首有一般立功行为的,可以减少刑事犯罪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20%到50%的刑罚,如果提供了有助于公安机关破案的的相关线索,也可以从轻处罚。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2)效力范围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成立条件不同。(5)处罚原则不同。(6)立法导向不同。

自首和特别自首在于是否是自动归案的,如果是自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罪行,那么可以构成自首,如果是被动归案,且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可以构成特别自首。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是否存在着自愿投案的现象,除此之外,人身危险程度也是不一样的,特殊自首实际上是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罪的态度。坦白仅仅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之下,交代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