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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他人身份上大学如何定罪量刑?

时间:2025.05.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01人
律师解析: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上大学的,构成冒名顶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依照冒名顶替罪从重处罚
冒名顶替罪是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获取原本属于他人的高等学历教育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
其一,“高等学历教育”,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因此冒充他人取得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入学资格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另外,本罪仅强调“入学资格”,因此只要行为人冒名顶替他人被录取入学即构成本罪既遂,至于其入学之后是否顺利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则在所不论。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对“公务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等。因此,在一些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学校、图书馆、福利院等单位工作的人员,虽其可能也是从事公务并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但由于其属于事业编制,因此不能认定为公务员,若行为人冒充他人并取得这些单位的录用资格,则其行为不构成冒名顶替罪。
其三,就业安置待遇,是指国家为某些特定人群解决就业问题的一种特殊待遇,如退伍军人、随军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盲聋哑残人士、刑满释放人员等,因此只有在针对这些特殊人群的就业安置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他人的才有可能构成冒名顶替罪,仅仅只是在普通求职过程中通过冒充他人从而取得原本属于他人工作机会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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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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