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
不动产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
国有土地的承包
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
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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