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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以交付为成立条件吗?

时间:2025.05.0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43人
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
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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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旭律师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以智帮人,以理服人,以法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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