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
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
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
协商一致为准。
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
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