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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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源于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或离婚后双方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母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责任后,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影响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若继父母未尽责,继子女可能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无论父母是否再次结婚,子女对他们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状况改变而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基于血缘,子女有法定责任照顾年迈的父母,无论父母的伴侣是否更换。无论父母离婚还是复合,都不能成为子女逃避赡养责任的理由。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源于血亲联系的法律责任,不受婚姻状态影响。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确立了合法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扶养关系的形成不仅取决于抚养教育时间,更在于共同生活、物质支持和情感交流。共同居住、物质帮扶及情感关爱是判断扶养关系的关键。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具体时间要求,故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源于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或离婚后双方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母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责任后,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影响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若继父母未尽责,继子女可能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继子女对继父母是不是有赡养义务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